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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贵起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贵起,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9********,小学肄业,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栋**号)。2009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4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2月1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贵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贵起在本市河东区万隆中心大厦韶山冲饭店门前,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津M****9白色思威牌汽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等财物。

2020年5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贵起在本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经路交口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门前,从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津J****9黄色傲虎牌汽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苹果牌移动电话一部。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牌移动电话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50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贵起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接警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贵起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贵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贵起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检察官助理:王宇东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贵起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6张),随案移送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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