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李赛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8********,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中共宁都县**镇委员会委员、政法委员,户籍地宁都县**镇**村**组,住宁都县**镇**路**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7月31日宁都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赛明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宁都县**镇自来水厂厂长温某某找到时任宁都县**镇党委政法委员的被告人李赛明要求将街背移民安置点自来水厂水管安装工程交予其承建,李赛明表示同意。之后,李赛明在镇班子会上提出并讨论通过由温某某承建该工程。2018年4、5月份,该项目工程完工后,为表示感谢,温某某在李赛明的办公室送了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给李赛明。
2017年至2018年,李赛明兼任宁都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找到李赛明要求代理招标(评审、预算等)**村2017年到2018年度投资的扶贫项目,并约定到时会返还部分代理费给李赛明,李赛明表示同意。后来该公司代理了该村180万元人民币左右的扶贫项目,代理费约1.8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中旬,该公司经理黄某某送给李赛明代理费回扣60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何爱华被刑事拘留后,因担心受到监察机关调查,2019年7月李赛明通过**村委会干部何某甲将6700元回扣款交至赤水村委会财务账上。
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李赛明任宁都县**镇党委政法委员期间,利用分管国土规划、圩镇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江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乙(另案处理)在**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承包**镇扶贫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出让**村油麻坑果园给**镇政府等方面谋取利益,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后李赛明主动向何某乙索取好处,何某乙送给李赛明的一块75平方米的店面地皮。李赛明委托他人以人民币40万元将该地皮出卖给他人,案发前已获得卖地款28万元,尚有12万元未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何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土地店面转让合同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李赛明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赛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晏利民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赛明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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