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福州市台江区边达大厦**房间内容留卖淫女兰某某(另案处理)卖淫,并收取嫖资,从中获利;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与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谈好嫖资后,在其租住的福州市台江区边达大厦**房间内容留卖淫女黄某某(另案处理)向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公(洋中)行罚决字【2020】第00072、00073、00074、00075、00077号);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兰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该案。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丽萍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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