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超,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路**号**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李金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超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超使用亲友的名义与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公司四辆货车,负责“济南-成都”线路货物运输。李超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出现每月运营成本高于收入的情形,导致其入不敷出。
2019年1月16日,李超与他人合议后,将运输途中的四辆货车的GPS拆掉后将车带至北京市房山区,**公司发现后联系李超,李超遂以管理费、车费、利息等名义向**公司索要人民币66万余元,**公司为避免业务受影响,根据李超要求向其支付人民币66万余元,经查其中31万余元系无正当理由索要。
被告人李超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到案。李超家属已代为退赔**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转账明细、承包经营合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超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光盘40张;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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