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超,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四川省平武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超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办公楼二楼值班室,将放在桌上的一部银色联想320S笔记本电脑(经成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200元)盗走并销赃1100元。后于2019年10月29日被成华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协助民警追回被盗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退赃、累犯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超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桂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二张、审讯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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