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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跃、张禹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跃,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街道**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5月7日批准,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禹,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5月7日批准逮捕,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跃、张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张禹伙同李跃使用手机在“闲鱼”“百度贴吧”平台上发布销售口罩、额温枪等防疫急需用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通过平台添加二被告人微信后,被告人谎称自己系生产口罩、额温枪工厂的销售人员,将自己从网络上收集到的口罩、额温枪生产资质照片、图片、虚假身份信息等发布网上,获取被害人信任,在收到被害人购买防疫物资的钱款后便将付款人拉黑、删除。二被告人以此方式对多人进行诈骗,非法获利974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和挥霍享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7786元。  

1.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李某甲安排员工李某乙找额温枪货源,李某乙在贴吧上看见被告人李跃、张禹发布销售额温枪的帖子后与李跃、张禹取得联系,商定以190元/支的价格购买200支额温枪,价值38000元。随后李某甲通过妻子刘某某的手机银行将38000元转入李跃、张禹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王某某的账户内,王某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分两次转给李跃37500元。李跃、张禹收钱后未向李某甲提供额温枪。

2.2020年3月4日,被害人崔某某在闲鱼网上看见被告人李跃、张禹发布销售额温枪的帖子后与李跃、张禹取得联系,商定以28600元的价格从李跃、张禹处购买100支额温枪,2020年3月5日,崔某某分三次向李跃、张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共计汇款28600元。李跃、张禹收钱后未向崔某某提供额温枪。

3.2020年3月14日,被害人荆某某和高某某在百度贴吧看见被告人张禹、李跃发布销售口罩的帖子后,与张禹、李跃取得联系购买口罩,并支付定金300元。2020年3月18日,高某某使用自己妻子伊某某的的手机银行向李跃的农业银行卡内转款12500元购买口罩,李跃、张禹二人收钱后未向荆某某、高某某提供口罩。

4.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凌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人李跃、张禹取得联系,双方添加微信后商定从李跃、张禹处购买口罩1000个,每个单价18元。2020年3月18日,凌某某向李跃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8000元。李跃、张禹收钱后未向凌某某提供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受案登记表复印件、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民新派出所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受立案文书、仁怀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仁怀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件款存款凭证、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流水、招商银行电子回单、调取证据清单、李跃农行、张禹、王某某、伊某某工行、凌某某建行交易明细清单、高某某提供的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凌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崔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复印件、关于崔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被诈骗案卷宗的来源说明、关于凌某某、杜某某被诈骗案卷宗的调取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李某乙、李某丁、赵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崔某某、高某某、荆某某、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跃、张禹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视频截图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跃、张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张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出售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跃、张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有防疫物资出售为名实施诈骗,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利影响,性质恶劣,请在量刑时予以考量;(2)被告人李跃、张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跃、张禹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跃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禹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8月7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手机二部、银行卡一张、笔记本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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