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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跃峰盗窃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跃峰,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被告人李跃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跃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跃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跃峰于2020年5月4日下午,至本市海陵区青年南路电视塔旁边江苏银行大楼地下停车场负二楼仓库内,窃得铜质盘管一匝(价值人民币2020元),后销赃得人民币1760元。

2.被告人李跃峰于2020年5月9日下午,至本市海陵区青年南路电视塔旁边江苏银行大楼地下停车场负二楼仓库内,窃得铜质盘管一匝、铜质直管9根(价值人民币3235元),后销赃得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李跃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已被用于消费等,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跃峰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铜管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泰州市价格认定局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跃峰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跃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跃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跃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跃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  锋

检察馆助理:郑挽娣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跃峰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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