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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跃新集资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李跃新,曾用名李新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8********,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8月29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跃新涉嫌集资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李跃新作为汕头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其可以与“**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公部”、“汕头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山**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合作,承接上述公司的广告、路演等所谓“外单”项目,利用伪造的**公司与上述九家公司签订的《活动协议书》骗取悦纳公司员工郑某某等11人以及其朋友刘某甲等7人的信任,并承诺以每届投资期(约33天)可以返回8%至15%的利润作为投资回报,诱骗上述人员投资“外单”项目。同时,被告人李跃新还以可以获得更多利润为由,动员投资人向亲戚朋友借钱投入“外单”项目。被告人李跃新在骗取集资资金后,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前期投资本金和利润,其余资金则用于购买豪车、修建房子和高利出借等。因资金断链,2018年1月,被告人李跃新无力偿还投资本金和利润,便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投资者。经查证,2014年以来至案发,被告人李跃新通过上述手段,非法集资累计金额为337,151,650元,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投资本金和利润外,实际骗取资金共计8,607,174.5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投资本金2,307,300元,骗取被害人杜某甲投资本金2,165,300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投资本金1,939,546元,骗取被害人欧某某投资本金894,192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投资本金504,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投资本金388,948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投资本金221,086.5元,骗取被害人梁某甲投资本金182,302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投资本金4400元。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李跃新在其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的住宅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一张印有李跃新本人头像的姓名为“李简森”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8********)。经查证,该居民身份证系伪造的。据被告人李跃新交代,2018年5月,其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以30元的价格雇佣一不明身份男青年伪造了上述的居民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姓名为“李简森”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暂扣于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出具的复函,相关企业开具的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活动协议书》,外单投资汇总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账户银行流水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查询反馈信息,经投资人确认的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以及公安机关制作的《李跃新集资诈骗案投资资金统计汇总表》等书面证据材料;

3.证人陈某乙、杜某乙、陈某丙、杜某丙、刘某甲、林某甲、吴某某、谢某甲、林某乙、蔡某甲、林某丙、林某丁、匡某某、梁某乙、孙某某、杨某甲、刘某丙、陈某丁、齐某某、蔡某乙、陈某丙、纪某某、姚某甲、姚某乙、李某乙、杨某乙、陈某丁、谢某乙、陈某戊、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丙、杜某甲、陈某甲、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欧某某、梁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跃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广东省中联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7.公安机关制作的相关辨认材料、确认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跃新通过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澈

                                      代理检察员:彭友诚

2019年7月18

附:

    1.被告人李跃新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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