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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跃明、肖明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李跃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路**号。2017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因本案,2019年11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名清,曾用名:肖明清,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投资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17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因本案,2019年11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文术,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6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投资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因本案,2019年11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3********,汉族,大专文化,四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兼总经理,住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苑**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幢**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跃明、肖明清、肖文术、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李跃明、肖明清、肖文术、周某某以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层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成立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人及投资比例为:被告人周某某占股40%、肖某某占股40%(实际为被告人肖明清持有),严某某占股10%(实际为被告人肖文术持有),被告人李跃明占股10%。其中被告人李跃明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某为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2月、6月,**公司分别与防城港**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业务居间劳务合同》、《借款业务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公司为防城港**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公司自2014年6月,在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且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外宣传该公司作为居间方,为防城港**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集投资款,并承诺月利率1.6%的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及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公司向蔡某某、曹某某等86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988600元,已返还本金人民币20674210.31元,已支付利息326736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明、肖明清、肖文术、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跃明、肖明清、肖文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跃明、肖明清、肖文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银燕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跃明、肖明清、肖文术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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