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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跃武洗钱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

被告人李跃武,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处工人,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号楼*****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室。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跃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杨仲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31日至6月26日,2018年,8月10日至9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已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原系天津市大港区*****。被告人李跃武于2003年经人介绍与其结识后交往。2007年至2013年间, 被告人李跃武受张某某请托,在明知张某某交给自己的903万元为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跃武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易记录、银行存单、支取凭证照片等物证书证材料;

2.证人张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跃武的供述和辩解;

4.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武明知是受贿所得,仍然以提供资金账号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杰 

2018年10月18日   

1.被告人李跃武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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