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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跃飞等2人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61号

被告人李跃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建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跃飞、唐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跃飞、唐建华与卢某某、钟某某(后二人在逃)通过密谋意欲盗取**街道****公司的芯片。2019年10月26日,先由被告人李跃飞使用名为“施某某”的假身份证、唐建华使用名为“倪某某”假身份证到**(深圳)有限公司入职仓库管理员。2019年10月29日晚上下班后,被告人李跃飞藏身在该公司仓库里,后进入该公司仓库里的成品小仓库,将该公司放在小仓库里装电源管理芯片及基带芯片的几个大箱子拆开,并将箱子里面的芯片装进大麻袋里,后将该大麻袋通过窗户扔给楼下的同伙卢某某、钟某某、唐建华等人接应。经鉴定,涉案芯片价值人民币718470元。事后被告人李跃飞分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监控视频截图、采购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跃飞、唐建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指纹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飞、唐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跃飞、唐建华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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