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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路、雷毅超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Z1326号 

被告人雷毅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21993080503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乡**村**组**号。201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21993021846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毅超李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雷毅超李路及“鱼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当日1时许,该三人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青龙小区F区,结伙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小区内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后逃离现场并销赃。被告人雷毅超李路已分别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购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毅超李路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毅超李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毅超李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雷毅超李路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累犯;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雷毅超李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毅超李路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金属工具7件,灰色电动车(无电瓶)1辆均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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