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路,曾用名李路路,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被告人李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路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路在微信群发布售卖医用口罩的广告,后被害人杨某某主动与被告人李路联系购买医用口罩事宜。2月14日至15日间,被告人李路向被害人杨某某谎称有获取医用口罩的渠道,并通过发送医用口罩的照片及视频骗取其信任,多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5.4万元,因被告人李路后悔,于2月15日将上述钱款主动退还被害人杨某某。2月16日,被告人李路再次以可以售卖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并于2月16日、19日两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6.2万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李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路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路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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