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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路飞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李路飞,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被告人李路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路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6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李路飞在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通过“比心游戏”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后假借恋爱交友之际,虚构生病需要治疗、归还欠款、生活困难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3665.54元。

2.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李路飞在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通过“YY”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后假借恋爱交友之际,虚构生病治疗、为被害人购买名牌包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6500元。2020年2月28日,因得知被害人已报案,被告人李路飞归还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李路飞在浙江省慈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路飞家属已代其归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路飞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游戏消费账单、淘宝账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路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路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路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路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宁

检察官助理:张润梅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路飞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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