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470号
被告人李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8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中旬,被告人李辉在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园等地虚构其已经请托好关系、一定能将人捞出的事实,于2020年6月3日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万元,李辉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之后在杨某某的多次询问下,李辉继续虚构将钱款已送给有关领导、事情正在运作的事实进行拖延。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辉再次虚构需要另找分局大领导来运作此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辉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5.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譞
检察官助理 赵文一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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