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李辉,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小区**门**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小区**门**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1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辉与王某2014年4、5月间相识后,很快发展为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李辉2015年3月与他人结婚,其向王某及其家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仍以未婚身份与王某保持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李辉又向王某谎称其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在各级政府部门工作,进一步骗取王某及其家人的信任。
2014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辉向王某虚构其有途径帮助王某办理**医院正式员工、帮助王某购买汽车及摇号、竞拍车牌、带王某到美国游玩需交纳保证金以及其需要负担其父亲患肺癌住院治疗的费用、需偿还原工作单位天津**广告公司钱款等事由,骗取王某及其家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2015年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李辉向王某之母丁某某虚构其有途径低价购买“新八大里”复兴九里“内部房”的事由,以购房首付款、房屋差价、税费、办事费等名义骗取丁某某钱款共计187万余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辉向丁某某虚构可找关系帮丁某某亲属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事由,以办事费的名义骗取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被告人李辉骗取王某、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40余万元,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还债。
另经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李辉向何某某虚构其有途径购买东丽区融创城“内部房”的事由,以房屋首付款、差价款等各种名义骗取何某某钱款共计87万余元。后在何某某的多次索要下,被告人李辉先后向何某某返还59万余元。被告人李辉骗取何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欠条、收据等书证;
2.李某某、刘甲、张某、田某、刘某某、崔某某、刘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辉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长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辉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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