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21号
被告人李辉,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被告人李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辉,听取了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辉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冒充女性通过缘多多网站搭识被害人俞某某,后利用QQ等网上聊天工具假意与被害人俞某某谈恋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多次编造其父母感染新冠肺炎住院、父母去世办理后事、本人感染新冠肺炎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骗得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19638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资料、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辉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住宅周边环境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辉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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