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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李某某5人寻衅滋事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镇**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峨眉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峨眉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建祥,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8月29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峨眉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志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脱逃罪,于1991年11月24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峨眉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春祥,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吴建祥、马志明、黄春祥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愿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吴建祥、马志明、黄春祥等人在嘉乐迪KTV唱歌,期间因李某的朋友杨某某与彭某某发生纠纷,李某便邀约李某某、吴建祥、马志明、黄春祥一起对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彭某某面部受伤。经峨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伤情被评定为轻伤。

事后,李某等人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1月8日,李某某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抓获,同日李某、马志明、吴建祥到公安机关自首,1月16日黄春祥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马志明、吴建祥、黄春祥无故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马志明、吴建祥、黄春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李某某、马志明、吴建祥、黄春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陈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880****;马志明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29****;吴建祥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061****;黄春祥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874****。

3、本案卷宗2册(内含光盘6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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