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达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达,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街**组。因犯盗窃罪,2003年12月31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1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3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达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桥村匡某某等人的租住屋,趁匡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床头充电的OPPOR9sPlus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3324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达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达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姚剑青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达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