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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达雄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532号 

    被告人李达雄,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厨师,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北**巷**号**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巷**号)。被告人李达雄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3月14日释放。被告人李达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达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李达雄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达雄,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达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达雄于2020年5月4日,明知吸毒人员赵某某滥用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曲马多,仍以每板人民币45元的价格将复方曲马多20板(每板12粒)通过微店订购、快递邮寄等方式从广东省惠州市贩卖给江阴市的吸毒人员赵某某,共计240粒(每粒规格:盐酸曲马多50mg),共含有盐酸曲马多12克,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复方曲马多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药品说明书、微信付款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达雄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达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达雄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达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达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达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达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达雄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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