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迎佳,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7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村**栋**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8月27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4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移送起诉;2015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5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5年7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起诉;2016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6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7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8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起诉;2016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1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7月17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起诉;2017年7月19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戒毒;2017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并于同年12月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迎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已死亡)窜至株洲市天元区美的时代广场旁,由李迎佳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台蓝色豪晨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赃款予以平分。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豪晨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美的时代广场旁马路上,由李迎佳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台黑色绿雕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赃款予以平分。
3、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栗雨株百前坪摩托车停放处,由李迎佳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台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梅某某分得300元,李迎佳分得200元。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4、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庐山一号优牙仕口腔医院前,由李迎佳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台白色新日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赃款被其二人共同挥霍。因规格型号不详,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
5、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悦湖国际旁,由李迎佳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台卡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梅某某分得300元,李迎佳分得200元,剩下100元被其二人当天开销用掉。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卡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
6、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华晨国际颐尔康旁,由李迎佳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台台铃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赃款被其二人共同挥霍。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7、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美的时代广场,由李迎佳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台黑色雅迪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梅某某分得300元,李迎佳分得200元。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90元。
8、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株百工大店旁,由李迎佳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金色立马牌女式踏板摩托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赃款被平分。
9、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麦德龙对面,由李迎佳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台蓝色五星钻豹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往湘潭方向走,途经美的麦德龙广场附近,发现被害人龙某某的一台黑色立马牌电动车没有上牌和大锁,二人采取上述方法偷走该车。由李迎佳骑着黑色电动车,梅某某骑着蓝色电动车沿着株洲大道回湘潭,在湘潭五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两台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两台电动车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
10、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麦德龙旁,由李迎佳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台酒红色优弧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骑着偷来的电动车途经株洲市天元区高科壹号附近,二人采取上述方法又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一台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二人将盗来的两台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赃款被其二人平分。被盗的酒红色优弧牌电动车和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因规格型号不详,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
11、2019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迎佳伙同梅某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麦德龙旁,由李迎佳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白色爱玛牌电动车推至人少的地方,由梅某某负责将电动车的面板螺丝卸掉,再接线发动车子,李迎佳则在梅某某实施偷车时望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具体卖了多少记不清楚,李迎佳分得赃款300元。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0元。
12、2020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迎佳独自窜至株洲市天元区优托邦,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蓝色爱玛牌电动车,李迎佳将盗来的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
13、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迎佳独自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株百工大店旁,盗走被害人刘某丙的一台红色雅迪牌电动车,李迎佳将盗来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
14、2020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迎佳独自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银天国际楼下,盗走被害人汤某某的一台蓝色爱玛牌女式电动车,李迎佳将盗来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被盗的蓝色爱玛牌女式电动车因规格型号不详,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
15、2020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迎佳独自窜至株洲市天元区沃尔玛超市后门电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一台星云灰色爱玛牌电动车,李迎佳将盗来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湘潭市八仙桥一流动摊贩。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星云灰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迎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梅某某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肖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迎佳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迎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迎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迎佳与梅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迎佳与梅某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李迎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迎佳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迎佳现羁押于株洲市特殊人员收治中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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