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迎庆,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玉潭派出所**社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宁乡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逮捕。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迎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迎庆在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南路金桂园2区1栋2号张某某家中,采用从屋侧攀爬水管、从后门溜门进入的方式盗窃其放在二楼主卧储存柜内的一个白金戒指,两枚黄金戒指,三个金手镯,两根黄金项链,一根铂金项链,一根铂金手链,三个玉手镯,两个黄金吊坠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11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迎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迎庆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石坚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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