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运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组,现租住桂阳县**街道**亭。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运兵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2020年5月22日至6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运兵骑摩托车携带“三步倒”毒饵及铁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窜至桂阳县**镇**附近偷狗。偷狗后李运兵骑摩托车准备离开时,狗的主人邓某某抓住摩托车不准李运兵走,李运兵使用携带的铁棒威胁邓某某,并用“辣椒水”喷邓某某的脸,邓某某还是抓住摩托车不肯松手,李运兵害怕被抓便弃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运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病历、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运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运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兵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运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运兵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