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李运来,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9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岫岩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2012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运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运来到营口市西市区**小区外门市被害人宋某甲经营的**大药房门外,用螺丝刀将门把手撬开进药房内,将吧台里上锁的抽屉拽坏,从抽屉里盗走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8月7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李运来到营口市西市区被害人宋某乙经营的**会馆,趁收银员和保安熟睡之机,用放在吧台上的钥匙将吧台里的抽屉打开,盗走人民币6850元。
3.2019年8月7日2时5分许,被告人李运来到营口市站前区**网吧内,趁网管熟睡之机,将吧台里未上锁的抽屉打开,盗走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运来共作案三起,数额累计8850元。
被告人李运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运来盗窃所得赃款及赃款购买的手机、手表等物证;2.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运来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运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运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 立
检察官助理:聂洋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运来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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