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远良,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远良1996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21日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9月4日犯盗窃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6日止)。因本案,2020年7月28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远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远良在渠县有庆镇新兴街和吴家街交界处,利用该镇当场天他人购买东西注意力不集中之际,将易某某(女,51岁,本案被害人)背在背上的黑色双肩包的拉链拉开,并将该包内装有一枚黄金手镯的红色布袋盗走。该黄金手镯经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远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8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远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春
检察官助理:吴川川
2020年10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远良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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