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连兄,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阜宁县**镇**路**号。被告人李连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连兄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连兄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田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连兄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谎称与被害人杨某某谈恋爱,先后多次以买手机、化妆品、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35800元。
2.被告人李连兄于2020年1月间,使用虚假名字“李连婷”谎称与被害人田某某谈恋爱,先后三次以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田某某共计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连兄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连兄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连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连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连兄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连兄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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