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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连全抢劫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连全,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9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石屏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连全与熊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骑着一辆电动车在蒙自市**村**路**附近无故殴打白某某。接着二人商议决定抢他人手机来使用,后骑车行驶到红河大道靠长河天骄小区的非机动车道上采用威胁的方式抢走了被害人侯某某的一部粉红色OPPO牌手机(串号:A0000073959615,867137037754290,867137037754282)手机。之后,两人继续前行在**道**路附近)上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抢走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串号:860525047468256,860525047468249)手机。最后,二人行至新安所小寨路口附近时,拔走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并威胁对方交出手机。被害人方某某趁机逃走并报警,李连全二人驾驶电动车离开。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侯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吴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连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连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连全已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连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连全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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