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李连刚,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连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连刚系赵某某雇佣的客车司机。2019年5月14日,赵某某某与李连刚因给客车电瓶充电问题发生口角,2019年5月15日,在双城区南街邮局胡同一个亭子里,二人因为说话语气不善以及李连刚不再为其开车,工资如何发放等问题再次发生争吵,被当时在亭子内的韩某某与林某某拉开。李连刚离开亭子后因为生气又回到亭子内,二人因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连刚拿起亭子门口西侧凳子下面的一把尖刀,一刀扎至赵某某腹部后逃跑。赵某某的伤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小肠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赵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对赵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为:赵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致脏器破裂术后出现弥漫性腹膜炎致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李连刚于2019年6月21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解回并扭送至双城分局刑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双城区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诊断证明书、曹某某通话记录截图4张、李连刚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曹某某、韩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连刚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及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伤情鉴定、死亡原因鉴定;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彩静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连刚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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