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连芳(外号“芳芳”),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路**号,现租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体不适羁押,于同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连芳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连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在自己租住地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6日上午8时许,吸毒人员万某某到被告人李连芳家中以100元购买了约0.1克海络因,并在李连芳的卧室内注射毒品后离开。同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来到李连芳家中,李连芳为刘某某提供了毒品,并容留其在自己卧室内吸食毒品。当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孟某某也来到李连芳家中,李连芳再次为刘某某、孟某某提供毒品,并容留刘某某、孟某某吸食毒品。当日下午5时许,刘某某、孟某某离开李连芳家中,后孟某某于当晚9时许,找李连芳以赊账方式购买了50元毒品(约0.04克海络因),并在李连芳的房间内吸食。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李连芳,并到李连芳家门口找李连芳购买了100元海络因。
2019年3月7日上午11时许,民警在李连芳租住地抓获李连芳及吸毒人员刘某某、孟某某,并现场收缴200元毒资及16小袋疑似毒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络因0.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0.01克。
被告人李连芳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疑似毒品、毒资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刘某某、孟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6.抓获经过的视频资料;7.被告人李连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芳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给他人,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斌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石首市**街道**大道**厂宿舍**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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