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迪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迪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李迪平伙同万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王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现金2100余元、黑色OPPO智能手机1部等。
2019年12月10日,民警前往西昌市荞窝监狱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迪平押解到案。被告人李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眉公物鉴(DNA)字[2020]1号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文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供述:同案犯万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迪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迪平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迪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迪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迪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迪平于2019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迪平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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