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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述彬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李述彬,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述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述彬在知道女朋友被害人姜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后,盗出姜某某的3张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套现、转账,其中将姜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22010208010********)消费人民币45200元;将姜某某的兴业银行卡(卡号:62508763********)套现及转账共计人民币39350元;将姜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8135200********)消费人民币600元。李述彬将盗刷的全部款项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银行账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述彬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述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述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信用卡共计人民币851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述彬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8月21

附:1.被告人李述彬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附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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