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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述英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李述英,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2015年12月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述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述英至成都市地铁七号线东客站,当一辆开往火车北站方向的地铁列车进站后,李述英从站台上尾随被害人程某某上车到车箱,并趁被害人和他人不备之机,用一件外套进行遮挡,用手将程某某放在挎包内的一部蓝色OPPO牌Reno3Pro型号手机盗走,李述英出站后将手机交给其男朋友邱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150元进行销赃,所得赃款用于邱某某家庭开支。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Reno3Pro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述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述英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李述英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进行量刑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202111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票一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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