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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选旭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李选旭,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3********,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乡**村委**村**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2月7日内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矣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选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李选旭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在矣六街道子君村,通过毁损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易某某车牌号为云******车内物品。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选旭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易某某被盗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车辆受损价值为1065元。

2.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选旭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在矣六街道海运花园停车场,通过毁损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欧某某车牌号为云******车内物品。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选旭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欧某某被盗的50部手机、红谷牌钱包、袋鼠牌手提包、玉溪牌香烟、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917.2元;被害人欧某某车辆的受损价值为人民币267元。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选旭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在矣六街道海运花园停车场,通过毁损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为******车内物品。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选旭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李马某某被盗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李某某车辆的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19元。

4.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选旭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在矣六街道海运花园广场,通过毁损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车牌号为云******车内物品。2019年9月23日李选旭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陈某某被盗的的拉丁红牌钱包、红谷牌手提包、习水白酒、软真香烟、七匹狼牌行李箱、皮尺、领带、银行卡、居住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332元;陈某某车辆的受损价值人民币4663元。

5.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选旭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在书香大地小区,通过毁损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车牌号为云******车内物品。2019年9月23日李选旭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赵某某被盗的戒指、手链、香水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928元;赵某某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1377元。

6.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选旭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在官渡区**村河边,通过毁损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胡某某车牌号为鄂******车内物品。2019年9月23日李选旭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胡某某被盗的沙驰手提包、雪花岩红茶、档案袋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68元;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717元。

7、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选旭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在官渡区**村河边,趁被害人王某某车牌号为云******车窗未关严之际盗窃车内物品。2019年9月23日李选旭被抓获后,从其车内查获王某某被盗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油卡等物品。经查,被告人李选旭使用王某某加油卡消费66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选旭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选旭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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