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选跃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95号 

被告人李选跃,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住***乡***村委会**村**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选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选跃去到本市**镇**村**路**号一巷子内,趁被害人魏某某醉酒在路边沙发上睡觉之机,扒走魏某某放在左侧裤袋旁的一部小米牌8型手机(价值约2800元)。得手后,李选跃将手机销赃卖得300元。经侦查,2020年5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涌**巷*号**百货抓获李选跃,当场缴获赃款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选跃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选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选跃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选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选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选跃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