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893号
被告人李逢带,绰号啊带,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牙焦,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光仔,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居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逢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逢带多次在惠东县梁化镇***KTV容留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及吸毒人员钟某甲、黄某某、周某某、卢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奶茶”。
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两次在惠东县梁化镇***KTV容留李逢带、许某某、陈某某、钟某甲、钟某乙、卢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奶茶”。
2019年2月份开始,李逢带承租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建设路***宿舍*栋***号的出租房,并与胡某某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6至7月份期间,李逢带和胡某某多次在该出租屋内容留陈某某、许某某、钟某甲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奶茶”。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许某某多次在惠东县梁化镇***KTV容留李逢带、胡某某、陈某某、钟某乙、钟某甲、卢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奶茶”。
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承租位于惠东县黄排**花园旁一出租屋2楼。2019年5至6月份期间,陈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胡某某、许某某、钟某甲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奶茶”。
公安机关分别于7月16日、19日、20日先后将许某某、陈某某、李逢带、胡某某抓获归案。7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逢带租住的惠东县建设路***宿舍*栋***号房内缴获外包装印有“白咖啡”字样疑似毒品1包(净重26.53克,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和外包装印有“忘忧草”字样疑似毒品33包(净重66.9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及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逢带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且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逢带、胡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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