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李逸飞,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被告人李逸飞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李逸飞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波,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街道)。被告人汪波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汪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长润,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叶长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宫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号)。被告人沈宫傲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沈宫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佳峰,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被告人郑佳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沛枭,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公寓**幢**室。被告人沈沛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被告人沈某某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社区**村**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逸飞、汪波、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叶长润涉嫌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逸飞、汪波、叶长润、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逸飞因被害人姚某某通过网络和其女友、前女友联系发生纠纷,后双方通过网络联系相互辱骂,进而相约见面打架。李逸飞遂纠集了被告人汪波、沈某某、沈沛枭、沈宫傲;汪波又纠集了被告人叶长润、任某某等人;沈某某、李逸飞又纠集了被告人郑佳峰。
当晚,沈沛枭、李逸飞驾车载上述人员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永旺岛”附近路边,汪波、郑佳峰、沈宫傲、叶长润等人为了打架,将路边支撑、固定绿化树木的木棍拆下放置于沈沛枭驾驶的李逸飞提供的车内,后继续由沈沛枭驾驶车辆载沈某某、沈宫傲、郑佳峰、叶长润;徐某某驾驶车辆载任某某、汪波,跟随李逸飞驾驶的车辆至和姚某某约定的打架地点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永旺岛”附近。李逸飞和姚某某见面后,二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进行斗殴,郑佳峰下车后,持木棍采用语言威胁的手段,阻止跟随姚某某一起来的人员,后叶长润、沈宫傲、沈沛枭持木棍;李逸飞、汪波、沈某某、任某某、郑佳峰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共同殴打姚某某,致姚某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木棍(照片)等物证;
2.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邱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逸飞、汪波、叶长润、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8.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危险驾驶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叶长润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沿524国道、平运路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派出所门前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叶长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号为苏E9****的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等物证;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叶长润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归案、认罪认罚等
被告人沈宫傲、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均于2020年4月14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李逸飞、郑佳峰、沈某某、任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长润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逸飞、叶长润赔偿了被害人姚某某,并取得了姚某某对李逸飞、叶长润、汪波、郑佳峰、沈宫傲、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1日、9月14日、9月16日,被告人李逸飞、汪波、郑佳峰、沈宫傲、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均分别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逸飞纠集被告人汪波、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被告人汪波纠集叶长润、任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汪波、叶长润、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均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逸飞、汪波系聚众斗殴纠集者;被告人叶长润、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系聚众斗殴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叶长润还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李逸飞、汪波、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长润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逸飞、汪波、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长润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逸飞、汪波、叶长润、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逸飞、郑佳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长润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群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叶长润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逸飞、汪波、叶长润、沈宫傲、郑佳峰、沈沛枭、沈某某、任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377169****(李逸飞)、1855026****(汪波)、1589551****(沈宫傲)、1835173****(郑佳峰)、1390625****(沈沛枭)、1391308****(沈某某)、1585168****(任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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