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道江,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112163439,瑶族,初中文化,居民,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白芒营镇白芒营街。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道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道江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市场扒窃了被害人徐某乙一台OPPOR15手机,经鉴定,被扒窃的OPPOR15手机价值为157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道江因吸食毒品被传唤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道江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道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道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道江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光忠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道江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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