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李道英,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道英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道英单独犯罪部分
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道英虚构自己系已故国家领导人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并伪造张某甲的户口薄、张某乙的身份证骗取被害人信任。其以可以帮忙购买房子、找大师帮被害人充“财库”、帮忙解决债务纠纷或编造其丈夫被告人陈某某要担任福州市副市长、福建省委书记进而可以解决就业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7.80227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李道英以介绍工作、购买房子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温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387266万元。
2.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道英以找大师帮被害人高某甲和被害人高某乙充“财库”、安排工作为由,多次骗取二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6.722013万元。截至案发前,已归还给人民币5.7万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道英以其丈夫被告人陈某某当省委书记需要费用、帮助被害人陶某某安排厦门海关的工作以及帮助被害人陶某某建立党员档案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693万元。
4.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道英以帮被害人胡某某办理上海户口为名,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6万元。截至案发前,已归还给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0.5万元。
5.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道英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以帮忙处理鼓浪屿国债需要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5万元。截至案发前,已归还给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1.8万元。
(二)共同犯罪部分
2019年2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李道英与被告人陈某某因无力支付房租费等日常开支,二人合谋后想要骗取被害人陶某某、高某乙的钱款。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道英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组织被害人高某乙、陶某某、高某甲“开会”。被告人陈某某以第二天要到福州去当省委书记,可以帮被害人陶某某和高某乙安排工作,需要建档费用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陶某某、高某乙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19年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道英和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翔安区**镇**里**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及翡翠吊坠等其他物品。到案后,二被告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伪造的张某乙的身份证、伪造的户口薄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收条、户口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证件检验报告、鉴定书等书证;
3.证人吕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甲、陶某某、吕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道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9.0022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李道英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下,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慧莹
检察官助理:计衡
2020年6月1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李道英、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和证据七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二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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