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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道钢等2人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李道钢,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街**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荣凯,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乡**村**村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道钢、秦荣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傍晚,被告人秦荣凯帮被告人李道钢将约0.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及1粒重约0.1克的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送至长沙市雨花区**路**酒楼附近,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2019年4月9日晚上,被告人秦荣凯帮被告人李道钢将约0.5克冰毒及1粒重约0.1克的麻古送至长沙市雨花区**路**酒楼附近,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3.2019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秦荣凯帮被告人李道钢将2.02克冰毒及4粒共重0.4克的麻古送至长沙市雨花区**路**酒楼附近,准备以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李道钢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村**栋**房的住所抓获被告人李道钢,并当场搜获0.92克冰毒及0.29克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2.毒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道钢、秦蓉凯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人物辨认笔录、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笔录、毒品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道钢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3.62克,并被查获甲基苯丙胺1.21克;被告人秦荣凯为被告人李道钢实施上述三次贩卖毒品行为提供运送毒品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道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道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荣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秦荣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被告人秦荣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道钢、秦荣凯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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