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遥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88号

被告人李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5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李遥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红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围墙村门楼西侧约50米处时,因观察不周致车辆左前部与在道路上的无名女性相撞,致该无名女性当场死亡。后李遥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该无名女性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遥负事故主要责任,该无名女性负事故次要责任。后被告人李遥于当日16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遥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保护现场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4月16日

附:

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