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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遵龙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遵龙,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遵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遵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李遵龙窜至大石桥市永安镇**村**小区北侧道旁,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撬锁工具,将王某某停放于此的宇锋牌三轮摩托车撬开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大石桥市**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4元。现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被追回并返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遵龙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证;6.现场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遵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遵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遵龙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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