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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重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李重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青山湖区**坊镇**巷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重江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李重江购买http://www.88118888.vip、http://8811888.cc、http://www.xxlaoda.com三个域名,在其位于南昌市高新区**广场**座**楼就职的公司内,利用其公司租用的服务器从UEZY.COM网址上免费采集上传淫秽视频、图片、小说至上述三个淫秽网站,供他人免费观看,提高点击流量,以吸引赌博网站的广告商付费在建立的淫秽网站打广告,赚广告费,截止2020年4月14日共非法牟利590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重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依法对上述三个淫秽网站远程勘验固定,三个网站视频资源基本一致,由南昌市公安局对http://www.88118888.vip网站提取视频602部、图片322张、小说251部进行淫秽物品审查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其中566部视频(其中重复视频17部)、212张图片、251部小说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重江的供述与辩解;

4.南昌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搜查等笔录;

6.公安机关远程勘验、录屏证据、搜查视频及淫秽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重江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59000元,传播淫秽视频549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玲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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