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金,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5********,江西省全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组,无业。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6********,江西省全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赣州市全南县**镇**村**组,货车司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汉卿,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6********,江西省全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乡**村**组,全南起点商行送货员。2017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缪某某、曾汉卿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曾汉卿明知李金会制造枪支,仍介绍客户缪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给李金认识。李金与缪某某、钟某某协商好各以5000元(含子弹200元)的价格购买枪支。之后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钟某某以现金方式各预付5000元给李金。李金收到订金后通过曾汉卿淘宝账号购买了3根无缝钢管和2把枪托,通过自己微信在网上购买了2把装修用的射钉枪、2个瞄准镜和4盒射钉弹(每盒100发),然后将射钉枪进行改装。改装后李金试枪能进行击发,李金遂将其中一支改装枪交给缪某某,缪某某不满意要求修改,李金未修改外出打工,缪某某便将该枪支放在家中一直未使用。
2020年6月5日,经赣州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在缪某某家中查获的非法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和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金、缪某某、曾汉卿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和扣押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缪某某、曾汉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曾汉卿非法制造射钉枪2支并销售给他人;缪某某非法购买枪支1支,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汉卿明知李金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仍为其介绍客户并提供淘宝账号帮助供其购买零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与李金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金、曾汉卿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树忠
2020年9月15日
附:
被告人李金、曾汉卿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079****);
本案卷宗贰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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