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金兵、凌小红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李金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4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7月5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凌小红,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兵、凌小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凌小红因情感纠纷伙同被告人李金兵至台州市椒江区飞龙村345号阿三超市,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李金兵先后两次使用啤酒瓶砸向王某某脸部,致王某某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视力严重障碍,经行右眼眼球破裂伤修补+前房形成术及右眼玻切网膜切开网复注油手术等治疗后,右眼视力无改善,目前右眼视力无光感,为盲目5级。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凌小红、李金兵分别在台州市椒江区飞龙村22号、23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啤酒瓶二个、华为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病历报告等书证;

3.人周某某、丁某某、徐某某、阮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金兵、凌小红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兵、凌小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金兵、凌小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微微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金兵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凌小红(1308468****)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