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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宇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李金宇,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号。2014年2月18日因放火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金宇在成都市温江区金府路东段“书香华府”小区在建工地1号楼15楼准备施工时,因工具摆放问题与被害人周某甲发生口角、推搡、拉扯,后被旁人劝开。尔后,被告人李金宇返回现场又与周某甲发生激烈争吵,并趁周某甲被旁人劝开转身离去之机,从背后持“铁片片”刺伤周某甲的后背、左手等处,当时在旁的周某乙见状遂持铁锤击伤被告人李金宇右肩部。被告人李金宇随即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返回现场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左肺裂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左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左肘部及臀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金宇对其2019年3月25日的违法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右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金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轩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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