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Z1317号
被告人李金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金平在本市雁塔区徐家庄君月网吧内,趁正在此处上网的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蓝色OPPOK3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手机销赃,赃款挥霍。经西安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认定:被盗“OPPO”牌K3型8+128G蓝色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17元。
2020年8月19日4时50分许,李金平在本市雁塔区西辛庄12排T9网吧内,趁正在此处上网的被害人盛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座椅上的步步高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手机销赃,赃款挥霍。
2020年8月20日,李金平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两部手机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杨某某、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金平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金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因被告人李金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建议对被告人李金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金平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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