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金旺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金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4199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金旺于2020年10月21日凌晨,至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大营村,采取用扳手砸破车玻璃的方式,欲盗窃郭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本田牌汽车车内财物,后因被郭某某及时发现未能窃得财物。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砸毁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19元。被告人李金旺又至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孔雀城45-5别墅,溜门进入别墅内,盗窃杨某某停放在别墅院内科斯特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金旺又至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京东物流园宝胜仓库,溜门进入仓库内盗窃耐克牌运动鞋4双、衣服4件,背包1个,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429元。

被告人李金旺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金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金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金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依法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金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敏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金旺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份、《换押证》1份、光盘3张、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