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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明盗窃案)_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金明,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84********,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银川市西夏区**镇街道出租屋2003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金明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到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泾河村泾河三组,将被害人李某甲家羊圈中的10只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9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羊只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金明驾驶红色三轮摩托到永宁县玉海村东滩二队被害人李某乙家,将李某乙家羊圈中的10只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69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羊只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金明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到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园子村三队,将被害人禹某某家羊圈中的7只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60元)和被害人王某某家羊圈中的10只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羊只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金明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到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兴盛村北泉组,将被害人于某某家羊圈中的38只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41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羊只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金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79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 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金明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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