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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柱盗窃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李金柱,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新区******号,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李金柱在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盛泰玫瑰园小区,采用钻窗入室方式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508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金柱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盛泰玫瑰园小区,从该小区**栋**单元**室王某某家厨房窗户钻入房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80元、两枚金750钻石戒指和一枚3D足金戒指。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255万元。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03万元。

2.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金柱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盛泰玫瑰园小区,从该小区**栋**单元**室许某某家厨房窗户钻入房内,盗窃一条彩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足金戒指、一对银手镯和一枚金Au750钻石戒指。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2051万元。

3.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金柱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盛泰玫瑰园小区,从该小区**栋**单元**室厨房窗户钻入房内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李金柱遂逃离现场。

4.2020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金柱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盛泰玫瑰园小区,从该小区**栋**单元**室赵某某家厨房窗户钻入房内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李金柱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购物凭证、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田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金柱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金柱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金柱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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