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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红放火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李金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1年6月20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放火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放火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红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金红与毛某甲离婚后,认为是毛某甲的家人从中挑拨,便产生了放火报复毛某甲弟弟代某某、姐姐毛某乙的想法。2019年5月开始,李金红用汽油、塑料瓶、土香、锯末屑、布条、烟火剂等物品制作了六瓶延时汽油燃烧瓶。2019年6月22日早上6时许,李金红携带自己制作的汽油燃烧瓶、螺丝刀、打火机等物品到达宜良县马街镇**村代某某家住宅。李金红拿了其中三个汽油燃烧瓶到代某某家屋后,破坏防盗窗翻进代某某家一楼客厅内,分别在一楼客厅沙发上、客厅电视柜下方、杂物间冰箱下方各放置一个燃烧瓶,并点燃了燃烧瓶上的土香,之后又将一楼卧室内的床单点燃,然后从窗子爬到室外。因代某某家住宅已被点燃,李金红担心事情败露,便逃离现场,未使用藏于代某某家附近竹林内的剩余三个燃烧瓶点燃毛某乙家的住宅。经鉴定,代某某住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1253.82元。在代某某家竹林内提取的燃烧瓶及屋内的燃烧残留物等物质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扣押的燃烧瓶;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毛某丙、徐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金红的供述与辩解;6.格认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红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红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金红在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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